海星电脑公司与阳辰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阳辰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海星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海星电脑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阳辰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海星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海星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海星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请回答下列问题。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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