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服装厂6月发生下列业务:
(1)执行上月合同,来料加工服装,进口面料到岸,货值折人民币200000元,海关采用保税政策,暂免税放行;
(2)为来料加工合同在境内采购垫肩和纽扣,取得税控增值税发票,价款1000元,增值税170元;
(3)签订进料加工合同,采购合同注明货值100000人民币,销售合同注明人民币200000人民币,进口材料海关采用保税政策,暂免税放行;当月,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复出口;
(4)为进料加工在境内采购粘合衬,取得税控增值税发票,价款5000元,税款850元;
(5)为内销和进料加工采购里衬、线,取得税控增值税发票,价款100000元,增值税 17000元;
(6)来料加工复出口,总货值300000元,其中加工费50000元;
(7)内销不含税收入50000万元;
上述发票均经认证,该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3%,请计算:
(1)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2)该企业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
(3)当期出口退税;
(4)当期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当期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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