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8月27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并签字捺印,该欠条载明“今王某欠陈某电瓶货款986835.45元(大写人民币:玖拾捌万陆仟捌佰叁拾伍元肆角伍分)。欠款人:王某(质保金+货款)”。 2013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在浙江广厦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现原告以被告系付款义务人为由要求其支付货款,被告则以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关系为由拒绝支付,遂成诉。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瓶,截至2014年8月7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986835.4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986835.4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欠条上的签名是被告所签,手印亦系被告所捺,欠条事后并无修改。但原、被告之间无实际交易往来,涉案欠款实际应该是被告王某的父亲王甲的欠款,被告在欠条出具时仍是一名学生。欠条是由原告打印完毕,是一个格式合同,对欠条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且是被告在原告强迫之下所签,并非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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