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系生产A系列化妆品和B系列护肤护发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10000元的350盒A系列化妆品换取原材料,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均价格250元/盒进行结算,双方互开专用发票; (2)将A化妆品60盒与B护肤护发品60盒组成成套化妆品60套,销售给某商场,售价每套360元,B护肤护发品的成本为35元/盒;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香粉,关税完税价格为60000元,缴纳关税35000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月已向税务机关申请并通过认证。当月将其中的80%用于连续生产化妆品; (4)本月附带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500盒,销售价为60元/盒;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70000元; (6)将成本80000元的材料委托其他厂加工D化妆品,支付加工费25000元(不含税)并取得专用发票,D化妆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可参照。 (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护肤护发品的成本利润率是5%,本期取得电、水等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902元,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价格为295元/盒)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