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橡胶厂(一般纳税人),2005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南方某农场购进天然橡胶,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00元,购进该货物时支付的运费为2100元(有货票并认证),已入库。橡胶厂将这些天然橡胶的2/3加工厂成牛产轮胎的橡胶,其实际成本为100000元。厂方用该橡胶生产各类轮胎,其中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100会,每套不含增值税价格500元,全部售出;汽车用的轮胎500套,每套不含增值税价格1200元,其中 200套属于子午线轮胎,全部售出;生产无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汽车轮胎400套(其实际成本占全部成本的40%),作为广告品宣传。 (2)其余l/3的天然橡胶,该厂委托某轮胎厂加工生产汽车用的橡胶,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4536元(含运费成本186元),收回时支付加工费3700元(含受托方垫付的辅料700元),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比对认让)。陔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橡胶继续生产轮胎500套(非子午线),以每套1 300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全鄙售出。 (3)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废弃的轮胎1000公斤,用于生产再生胶,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每公斤收购价格5元。该企业将再生胶生产自行车轮胎出售,取得收入12000元 (不含增值税价格)。 注:轮胎消费税税率为10%,汽车轮胎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应该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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