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函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函件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乙水泥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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