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卫华公司经禹州市计委批准立项,进行某种电子产品项目建设,并于同年12月经禹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其征收花园村土地10亩,其中耕地5亩,非耕地5亩。后由于电子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该公司的技改项目一直未开工建设。为使企业摆脱困境,2003年10月,该工厂将10亩土地作为出资与鼎立公司联营,鼎立公司在签约后,立即在土地上圈起了围墙。后被群众举报。
分析此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1)卫华公司用地10亩是否合法?
(2)卫华公司为摆脱困境,将10亩地出让给鼎立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3)对鼎立公司圈起的土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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