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大学毕业生甲来到A市打工,暂住在校友乙租住的房子处,数日未找到工作。 2月23日上午10时,甲在街上遇到A市公安局B村派出所的执勤人员丙、丁。由于甲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被丙、丁带回派出所。甲讲清情况,并提供乙租房地址及电话,请求警察与乙联系。下午3时许,经联系,乙带着甲的身份证来到B村派出所,被告知,根据A市政府规定的《A市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甲没有有效证件属于“三无人员”,已将甲送至A市收容站。乙赶至A市收容站,被告知工作人员下班明日再来。次日乙再次来到收容站,该站不得已告诉乙,甲已于昨天夜里因病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乙又赶至该医院,医生讲昨晚送来时乙已不醒人事,抢救无效,于夜里11时许死亡。 法医鉴定,乙身体大面积淤血损伤,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生前系被人殴打。后经查明,派出所民警丙、丁、收容站管理人员及收容站的其他被收容人员都对甲有殴打行为。 试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例。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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