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白酒酿造公司,2004年度实现白酒销售收入7400万元、投资收益18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共计7 330万元,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全年实现会训利润170万元,已按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56.1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问题,公司据此按税法规定予以补税。
(1) “投资收益”账户记载的180万元分别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116万元 (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 60.8万元,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 3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国债利息收人为15万元。
(2) 2004年4月20日购进一台机械设备,购入成本90万元,当月投入使用。按税法规定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期限为10年,残值率5%,企业将设备购入成本一次性在税前做了扣除。
(3) 12月10日接受某单位捐赠小汽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未列入会计核算。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的通过非盈利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和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20万元,已全额扣除。
要求训—算: 接受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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