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北京市某广告公司2009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承接某化妆品公司的广告宣传业务,取得广告费400万元,其中支付给某影星做广告代言人的报酬100万元,支付给当地电视台广告部的发布费200万元;
(2)承接某制药公司的广告宣传业务,取得广告业务收入为94万元,核算的营业成本为90万元,支付给某电视台的广告发布费为25万元,支付给某报社的广告发布费为18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其广告收费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又无同类广告可比价格(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6%);
(3)承接某酒厂的广告宣传业务,为其在某大厦楼顶制作大型灯箱广告牌,收取价款100万元。广告公司利用自有车间进行了加工制作,为此外购材料60万元,取得了购货的发票,人工费2万元;还支付大厦管理部门批准安装的费用4万元;
(4)当月以价值100万元不动产、3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某企业,并共担风险;
(5)参与主办一次服装表演,取得收入10万元;
(6)转让广告案例的编辑、制作权取得收入1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广告公司的业务(5)、(6)应纳营业税合计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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