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0000元;
(2)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加工厂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收回实木地板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加工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8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9600元,乙加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
(3)本月内将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
(4)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实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月末盘存发现上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原木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成本4815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6)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5000元;
(7)将使用过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原值为1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32万元。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是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木制品厂应纳增值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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